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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真经” 满载而归

    信息发布者:黄锦勇
    2017-10-03 07:03:37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转载

    ——河南省财政厅采购处负责人赴财政部就完善投诉处理管理交流研讨侧记

    ■ 本报记者 戎素梅

    “日常工作中,除了采购方式审批、采购合同备案、有关政策制定发布外,我们大概有三分之一的精力花在了投诉处理上。”近日,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一行专程赴财政部“取经”,围绕机构设置、工作机制、处理程序等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三处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题交流研讨。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张志涛一打开“话匣子”,就把心中的酸甜苦辣倒了出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涉及各方当事人利益,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处理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备受关注。然而,由于监管力量不足、理论政策水平有待提升,不少基层工作者一提到投诉处理就‘头疼’。”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是典型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具有三个属性:裁决主体的独立性、公断性以及裁决结果的强制性。在行政裁决领域,行政机关如何介入、如何保障公平公正,是一个重要课题。”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三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接着,该负责人就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了实实在在的“传经送宝”。

    “我们的观点是,投诉处理工作必须要‘实’。所谓‘实’,就是不虚、不空,要凭证据、凭事实,来不得半点虚假。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等要求,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方面,我们进行了有效的制度尝试和制度补充。从投诉案件的受理、调查投诉事项、汇总证据材料、组织专家审查、形成投诉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到最终的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书,每一个环节都有据可查,保证了程序的规范性以及证据材料的真实、全面、准确。”

    据介绍,为依法公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财政部初步建立了体系较为完备、内部相互制约、引入专业支持的行政裁决制度,实行横向律师协助法律程序工作、纵向专家合议审查处理结果、财政部在此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机制,基本具备了裁决主体的独立性、公断性及裁决结果的强制性等要素。

    具体做法包括:一是在国库司增设政府采购管理三处,负责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从机构和人员上提供有力保障。二是配备了专门的投诉处理接待室、会谈室、会议室等办公环境,投诉案件受理接待过程必须录音录像。三是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了《处内投诉处理业务工作规范》《政府采购专家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投诉举报窗口行为规范》《保密制度》等13项制度,实现“制度管人”。四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参与行政裁决工作。目前聘请了3名高级律师顾问、4个工作组,共计11人。五是引入专家合议审查机制。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组织召开专家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专家集中审查投诉事项及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论证意见,为处理决定提供决策依据。六是推行“三随机两公开”制度。“三随机”即案件受理小组随机、办案小组随机、审查专家随机;“两公开”即工作人员职务信息、工作流程、投诉电话全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七是为保证供应商维权渠道快捷畅通,专门设立政府采购投诉接待窗口,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主动公开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信息。同时,制定《政府采购投诉窗口行为规范》,要求工作人员答复严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此外,还组织了“财库法”青年学研会系列活动,以研讨政府采购投诉和监督检查案件处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主要内容,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促进共同进步。

    据统计,2012年以来,财政部共处理各类政府采购案件(含举报、信访及主动监督检查项目)1194起。其中投诉案件361起,除历史积案外,被行政诉讼18起,财政部均胜诉。相关数据表明,通过各方努力,财政部在行政仲裁环节有效化解了纠纷,促进了公平正义,维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北上取得‘真经’,不虚此行!”张志涛在交流研讨结束时高兴地说。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9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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